計畫目的
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育本縣表演藝術人才,提升本縣表演藝術展演水準並擴大本縣藝文能見度,特訂定此簡章。
補助對象
國內各文化局立案表演藝術團體、從事表演藝術相關工作並具實務經驗者及具街頭藝人許可證且未逾期者。其演出活動及研習課程地點以本縣辦理為原則,並以有助於提升本縣藝文水準之音樂、戲劇、舞蹈、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相關活動為限。
補助類別及項目
補助項目
一、花蓮縣立案團體、設籍本縣街頭藝人、具表演實務工作者辦理縣內外、國外表演活動或參與全國性或國際性表演藝術競賽之演出費、交通費、燈光音響租賃費、住宿費及運費;申請時須檢附計畫書、邀請函、參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外縣市立案團體、街頭藝人、具表演實務工作者辦理縣內表演活動可向本縣申請演出費、交通費、燈光音響租賃費、住宿費及運費;申請時須檢附計畫書、邀請函、參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辦理縣內表演藝術專業研習課程之材料費及聘請專業級講師至花蓮協助提升團員表演藝術專業知能所需講師之鐘點費、交通費及住宿費。申請時須檢附計畫書(含課程表)及講師資歷等文件。
補助金額
一、個人申請案原則以補助新台幣3萬元為上限,團體申請案原則上以補助新台幣20萬元為上限,且皆不超過活動總經費80%。惟經專案評估並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金額未達10萬元採事後撥款,於計畫結束並辦理完成結案核銷後一次撥付。10萬元(含)以上分二期撥付,核定補助款後事先撥付50%,於計畫結束並完成結案核銷事宜後撥付50%。
備註
一、第一次審查:110年4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之活動,於即日起至110年3月2日止受理申請送件,並於次月完成審查及公告。
二、第二次審查:110年7月1日至11月30日辦理之活動,於110年5月16日至5月31日止受理申請送件,並於次月完成審查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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