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我國影視產業人才專業知識與技能,持續吸收產業新知並與國際趨勢接軌,鼓勵產業界辦理人才培訓活動及加強產學合作交流,以提升影視產業人才素質及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補助對象
申請及獲前點第一項第一、二、四、五款各類別補助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視相關協會、公(工)會,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 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 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四)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五)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申請及獲前點第一項第三款類別補助者,應為國內開設影視傳播相關課程之高級中學或高等職業學校以上之學校,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 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 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補助類別
(一) 編劇人才培訓類。
(二) 演員或幕後專業人才培訓類。
(三) 產學合作培訓類。
(四) 兒童節目製作培訓類。
(五) 影視從業人員海外研習類。 前項第二款所稱幕後專業,係指影像(例如攝影、燈光、剪接)、美術 設計(例如佈景、道具、特殊化妝、服裝、造型)、聲音(例如收音、音效、 混音、配音、配樂)、視覺效果(例如特殊效果、動畫、調光)、武術特技、 導演(播)、企劃、行銷。
二、補助項目
(一) 獲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各類別補助者,每一獲補助案補助 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 其屬合辦者,除應符合前開規定外,並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畫書所載 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其補助金額上限、補助項目 規定如下:
1、 各類別補助金上限:
(1) 每一編劇人才培訓類補助案,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2) 每一演員或幕後專業人才培訓類補助案,以新臺幣二百萬元 為上限。
(3) 每一產學合作培訓類補助案,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4) 每一兒童節目製作培訓類補助案,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2、 補助金應用於與人才培訓課程相關之項目,但人才培訓課程之經 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學員獎勵金、行政管理費(例如: 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不予補助。
3、 補助金運用於支給講座鐘點費、出席費及稿費、交通費及住宿費 時,獲補助者應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 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等相關規定支給:
(1) 依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邀請國外專家學者來臺擔 任講座之鐘點費支給數額,得由主辦機關衡酌國外專家學者 國際聲譽、學術地位、課程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 自行訂定。
(2) 邀請國外專家學者來臺擔任講座之住宿費,應參照「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之「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數額表」分級,並衡酌國外專家學者國際聲譽、學術地位等 相關條件,覈實報支,並以每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為上限。
(二) 獲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類別補助者,以補助本局核定獲補助者培訓 學員赴海外研習表演技巧、影視前製、影視製作、影視後製技術或 知識之機票費、簽證費及住宿費為限;其補助名額、補助金額上限 規定如下:
1、補助名額:每一補助案,以補助三人為限。
2、補助金額上限:
(1)機票費:指我國至研習活動舉辦地直接往返(包含我國至研習活動 舉辦地無直飛班機而有轉機必要,且於二十四小時內轉機者)之經 濟艙機票費,且機票往返期間應為研習活動首日前七日至研習活動 末日後七日,應實報實銷,且亞洲地區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上限, 其他地區以新臺幣四萬元為上限;非前述方式往返者,按前開金額 七成計算。
(2)簽證費:指至研習活動舉辦國家(地區)之簽證費,應實報實銷。
(3)住宿費:指參加海外研習活動發生之住宿費用,應實報實銷。補助 金額上限依中央機關「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 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乘以住宿日 數核算,且住宿日數亞洲國家(地區)不得逾五日,其他國家(地區) 不得逾六日。新臺幣美元匯率以出發前一日臺灣銀行公告之即期賣 出匯率為準。
備註
聯絡窗口: 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
陳小姐 電話總機:(02)2375-8368分機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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