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
為帶動藝文欣賞群眾,鼓勵跨界創意、引領未來潮流趨勢的展演作品,依據「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辦理本補助計畫。
補助對象
一、 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性組織,惟不包含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二、 計畫執行地點須在臺北市。
三、 本計畫所稱之長銷式節目係指連續至少三週展演出檔期,單週至少四場次,單一製作至少 45 分鐘演出節目,且總場次不得少於 12 場、總席次不得少於 3,600 席之售票性劇場演出。
四、 申請資格不符者,本局不予受理。
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本補助預算額度及年度總補助預算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整。
二、本補助金額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惟個別申請案獲補助金額以不超過該計畫總經費 50%為限。
三、補助款撥分期撥付核准補助額度之 50%為原則,惟得依申請計畫類別與實際情形另建議之。
四、本補助經費僅可用於經常門支出,不得用於購置資本性財產所發生之費用,如設備、道具、服裝、電腦週邊設備,亦不得用於罰款或賠償類支出費用。
備註
本計畫申請書表格式:各申請文件請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繕打、影印,一式 2 份,以本專案補助申請案書表及計畫書依序排列,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之(請勿裝訂、膠裝、環裝等固定形式製作,以利送印及審查),並於申請收件截止日前,連同申請函寄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收件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4 樓東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發展科楊小姐收(2720-8889 分機 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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